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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保洁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尘土;
  (二)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三)无明显陈旧、涂料斑驳和严重褪色;
  (四)无涂写、刻画、张贴现象;
  (五)无其他明显外形不洁、影响市容环境现象。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主体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外立面为玻璃类、瓷砖类、大理石类或者钻塑板类,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水刷石类、干粘石类、花岗岩类或喷砂、喷石类,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外立面为喷涂类,每三年刷新一次;
  (四)外立面为其它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清洗或者粉刷、油饰。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建(构)筑物栏杆、牌匾及灯箱广告等附属设施,每年油饰一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道路、桥涵设施,每年粉刷或者油饰一至两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三)公交候车亭、站台、站牌及附属设施等公交设施,每年粉刷或者油饰一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四)排水泵站、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每年粉刷一次,并定期保洁;
  (五)报刊亭、电话亭、信箱(筒)等邮政、通信设施,每半年整饰一次,并定期清洗;
  (六)配电室(箱)、电力开闭所等,每年油饰一次,并定期保洁;
  (七)建筑小品、雕塑等园林绿化设施,每半年整饰一次,并定期清洗;
  (八)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存车栏、桥栏、信号灯控制箱等交通设施,每年油饰一次;岗台、岗亭每年油饰或粉刷一至两次;
  (九)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每年粉刷或油饰一次,并定期清洗、保洁;
  (十)地名标志牌、导向指示牌、路名牌、桥名牌、限载牌等导向设施,定期清洗;
  (十一)河道护栏、水闸等水利设施,每年粉刷或油饰一次;
  (十二)道路交通标线,每年施划一至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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