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定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的管理制度、办法及标准;
(二)负责制定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调、督导各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任务;
(四)负责制定城管系统经营管理的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本辖区年度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不洁建(构)筑物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查处。
第八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建(构)筑物物权人负责;物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构)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场地由拆迁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所需费用由业主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在居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城区外暑期路线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机关、单位,其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主要干道、暑期路线两侧纳入年度保持整洁计划的居民小区,其外立面保洁所需费用由房产管理有关资金给予保障。其他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经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规划、房产、建设、公用、公安、交通、民政、水务、园林、环卫、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落实。其中每年6月底前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设施实施集中保洁,营造良好的暑期市容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