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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10日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建筑工地围挡广告随建设项目竣工同时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满当天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处理办法: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设置期满后场地使用权自行失效;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设置期满后应予拆除。
  (二)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限期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情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办理审批手续,并处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广告的,每处(张)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章行为人承担。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行为涉及到通讯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违章行为人的通讯业务,待其改正后,由市主管部门通知办理恢复开通手续。
  以上罚则中,涉及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偷盗、故意损毁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阻挠、妨碍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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