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费用,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城市市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户外广告拍卖、招标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置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
(三)证明户外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四)设置方案(含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等说明)
及其样稿;
(五)设置场地平面位置图、景观效果图;
(六)场地及承载物使用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七)设置大型和在建筑物楼顶的户外广告,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八)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九)依照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集中审批制度。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初审;
(三)标识性及临时性户外广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户外广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补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等全市性重要商务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临时设置及发布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 鼓励发布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公益性广告。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