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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秦政[2006]117号 2006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建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等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初审报批和日常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资格核准、内容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用、交通、公安、物价、文化、房产、旅游、园林、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和损害市容市貌。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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