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科技场馆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场馆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十一五”期间,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科普场馆建设方案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尽快予以实施。要结合当地的文化活动场馆建设,开辟科普知识宣传、科技成果展示等科普园地。积极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点、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及设施,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扩大科普的覆盖面。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确定适宜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试验基地等作为科普场所,向公众开放。加快建立省级科普信息网络,并逐步与其他信息网络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全社会科普事业的发展。要采用各种途径、多种机制,在县(市、区)建立科普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建立标准科普画廊和科普活动室,行政村(社区)建立科普宣传栏。进一步办好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的科普栏目,不断提高质量。“十一五”的头两年,省将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的部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并在部分“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中进行乡 (镇)、村两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加快各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保证科普工作正常开展。“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科普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当年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继续支持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科普活动;继续增加科普专项经费,增量部分重点用于支持科普创作出版活动;省级科技计划要加强对科普展教设计技术、科普工作技术装备和科普工作理论的研究。鼓励全社会对科普事业的捐赠和资助,对科普事业的捐助者要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科普经费的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五)优化科普工作的专兼职队伍。要在充分发挥各级科协、各团体等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普协作,发动广大科技人员参加科普工作。要把建立、优化基层科普工作人才队伍作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点,动员基层技术推广机构、民营科技机构等参加科普工作,不断壮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六)拓宽科普宣传的传媒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
《科普法》的要求,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科普宣传。综合类报纸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页。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播出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单位要组织力量创作一批题材新颖、内容丰富的科普小说、传记、诗歌、散文、影视剧、戏剧、小品、绘画、摄影等文艺作品,认真抓好优秀科普作品的展映和展示工作,为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