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的通知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普创作。要支持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从事各类科普作品的创作活动,鼓励科普创作的创新与发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科普专兼职人员的科普创作知识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普创作基础建设,推进科普创作能力的提高,多出科普创作成果。要充分发挥各地科普作品编创机构的作用,让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与创新研究。定期开展浙江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工作,并把科普作品纳入省有关新闻、出版、文艺等奖项的评选范围,鼓励科普创作的创新发展。
  (五)加强科普理论与科普技术创新。省级科技计划要体现重视科普理论与科普技术的立项研究,支持科普人员和有关科技人员开展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媒体建设、科普工作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攻关与研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要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6)22号),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科学技术普及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并定期组织检查科普工作落实情况,推进科普发展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各级科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科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科普联席会议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发展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抓好科普典型,提高科普活动质量,全面推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提高公众的科普法制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科普法》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教育、媒体宣传、科普活动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科普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明确依法参与科普活动和履行科普职责的权利与义务,努力提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科普的良好氛围。同时,依法制止和纠正各类违反科普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科普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