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第三十条 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文物建筑发生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概算1%-5%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文物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文物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予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