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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宗教、旅游、建设、气象、林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应当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第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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