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行《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秦政[2006]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秦皇岛市“门前五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
2、《
秦皇岛市“门前五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
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4、《
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各县城关镇,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负责对承办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批。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方式,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区发展规划。
第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审批纳入城市规划并联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申办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同时,持相关资料向辖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