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OO七年一月十四日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发生管辖争议时,属于同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