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情况;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六)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二)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
(五)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检查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规范评议考核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