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市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和任命书。
第三章 门市部的管理
第七条 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登记证》、工商执照悬挂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旅行社不得以挂靠、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设立门市部,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九条 旅行社必须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旅行社门市部开展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以旅行社名义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出具盖有旅行社财务印章的相关票据。
(二)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
(三)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
(二)使用非设立社的旅游合同和税务发票及收据。
(三)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四)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
(五)以门市部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六)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旅行社门市部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门市部的经营情况纳入旅行社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及经营场地,增加和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门市部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下列行为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
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法规文件对旅行社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