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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时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时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旅[2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国家旅行社:
  《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7]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为旅行社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的经营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旅行社内设机构,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应采取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全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

第二章 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向拟设门市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门市部登记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取得门市部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立门市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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