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审〔200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现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因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评估机构依法取得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三)拟聘任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资质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