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承办主体。根据现有保险机构的网点优势、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这次试点的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承担,其试点所在地的市、县(市)公司进行具体操作。
(四)财政支持政策。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对参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奶牛、蔬菜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及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分摊。省、市财政对各试点县(市)保费补贴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为有效应对农业巨灾风险,增强农业保险的稳定性,省及试点市、县(市)财政分别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农业保险经营的盈余滚动积累。巨灾风险准备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按各级预赃承担风险的20%- 50%安排。
(五)试点核算和灾后理赔。本次农业保险试点以人保公司试点县(市)支公司为单位实行专户核算。人保公司承办试点的管理费用,按照试点险种保费收入的20%计提。试点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县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账户。
对于试点业务的灾后赔付,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政策。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为最高限,在这个限度内,按以下原则进行赔付:核定赔付额在当年保费收入1倍以内时。由人保公司赔付;核定赔付额超过1倍时,超过的部分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弥补;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仍不能弥补时,不足部分首先由人保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30%赔付,其余部分财政承担。财政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省、市、县(市)三级按3:3:4的比例分担。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农业厅、财政厅、山东保监局、人保山东分公司参加的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切实加强对当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试点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各级要始终把工作重点、主要精力放在基层,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要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群众投保意愿较强的乡镇作为试点单位,争取达到区域性的整体投保。要紧紧依靠基层政府,发挥广大基层农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认真组织对行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各级要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让群众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加强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防止各种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