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统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的通知》(渡整办函〔2005〕1号)要求,统计标准如下:
一、渡口,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码头、踏步、侯渡棚、趸船及安全设施等为渡运服务的相关设施。
正常运营的渡船自起点出发至终点,渡运完一个航次,再次回到起点,称为一道渡口。各省在统计一道跨省渡口时,以0.5道计(在上报渡口总数时如出现0.5道,则取整数)。
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渡口条件,但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明确为港口的不属于渡口(但港口范围内有渡口仍应统计)。
二、汽车渡口,也叫公路渡口。指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连通水域两岸的公路,专门供运送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渡口的码头、引道、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
学生渡,指主要供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渡口。
三、义渡,指不收取乘渡人任何费用或物资的渡口。
半义渡,指不当场收取乘渡人任何费用或物资,而由当地县乡(镇)政府、行政村或当地群众自愿给予适当补偿、资助的渡口;或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收取乘渡人部分费用或物资,以维持渡工基本生活需求的渡口。
除义渡,半义渡以外的其他渡口为经营性渡口。
附件4:
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