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主要任务是:各县区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市检查组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渡船进行再次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各县区在第四阶段工作完成后,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实施方案于1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投入,促进安全。各县乡政府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船舶,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农村路网规划中,重点考虑渡口建设,条件具备时,优先采取撤渡建桥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四)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对照验收标准及专项整活动检查组的要求,对发现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五)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责任。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后,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渡口、渡船安全运行。
附件:1、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2、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
4、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