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信息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黄河专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加快黄河防汛抗旱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黄河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黄河防汛抗旱信息传输及时、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黄河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黄河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黄河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黄河汛情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黄河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黄河防洪工程,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黄河工程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黄河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黄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黄河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黄河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防汛抢险队伍、部队防汛抢险队伍和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防汛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黄河专业防汛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抢险技术指导任务。省黄河防办组织所属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参加重大险情抢险。
各省、市专业抢险队根据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3)调动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省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省黄河防办负责调动;二是沿黄各市需要省黄河专业机动队支援时,由市防指向省黄河防办提出申请,由省黄河防办批准。
(4)调动部队参加黄河防汛抢险程序:省政府或省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省防指根据需要向济南军区或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黄河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黄河抗洪抢险、黄河应急供水、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黄河防汛抢险人员、黄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滩区漫滩和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黄河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黄河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黄河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黄河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黄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黄河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黄河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黄河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黄河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省黄河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抢险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储备物资品种的建议,提高防汛物资科技含量。
b.山东黄河各物资储备仓库储备的黄河防汛物资(国家常备防汛料物),主要满足黄河中常洪水防汛抢险需要,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黄河防汛抢险物资不足时,紧急向上级申请调拨或由省政府、省防指紧急调运。
c.国家常备防汛物资的品种主要是用于导渗堵漏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杏险排险的机械机具。
d.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黄河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使用。各级黄河防办根据规范储备的国家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当地黄河防办批准使用。
(2)物资调拨。
a.黄河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黄河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黄河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黄河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黄河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动用国家常备黄河防汛物资,由县 (市、区)黄河防办决定调拨,并报上级黄河防办备案;在本市范围内调拨。由市黄河防办决定,并报省黄河防办备案;各市之间的调度,由省黄河防办负责。调拨黄河防汛物资严格按照抢险电报批准的数量实施调拨。
社会团体和群众备料的调用,本着“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调用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所管辖的防汛物资。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报请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黄河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黄河防汛抢险。各级政府应及时安排应急资金,用于遭受严重黄河水平灾害地区的救灾补助。
(2)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黄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黄河防洪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黄河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旱的责任。
(2)黄河汛期或旱季,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黄河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黄河防汛抗旱。
(3)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黄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黄河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在黄河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