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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黄河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5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黄河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黄河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黄河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黄河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黄河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黄河汛情、旱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黄河防办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黄河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省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黄河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家防总、黄河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及包工程黄河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黄河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黄河水旱灾害或黄河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东平湖堤防决口的堵复、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各地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 处置黄河水旱灾害和黄河防洪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黄河防汛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黄河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提前做好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4.10.6 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黄河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黄河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黄河抗洪抢险。
  4.12 抢险救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政府或省防指派出工作组,或省政府委托省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工作。
  (1)黄河滩区出现中度以上漫滩;
  (2)东平湖分洪运用,老湖区或新湖区耕地全部受淹或接近全部受淹;
  (3)一市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一市内滩区 (或蓄滞洪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2.2 黄河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省防指会同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向省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2.3 各市防指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3 抢险救灾专家咨询组
  4.13.1 省防指成立黄河防汛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河务、水利、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
  4.13.2 黄河防汛专家咨询组为省政府、省防指重大黄河防汛抢险决策进行论证、当参谋,参加汛期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和抢险方案制定,现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为黄河防汛抢险提供技术咨询。
  4.14 信息发布
  4.14.1 黄河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需要由国务院及省发布的黄河水情、险情、工情及水量调度信息由省黄河防办审核,灾情由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4 市、县(市、区)信息发布:各地黄河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黄河水旱灾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黄河防办审核和发布。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黄河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黄河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黄河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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