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山东黄河河务局局长)或省黄河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黄河汛旱情的监视,做好黄河汛旱情预测预报,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当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省黄河防办及早作出漫滩预报,根据防汛预案和汛情实际成立工作机构,昼夜值班,做好防汛日常工作。省防指副指挥或省黄河防办主任在黄河防汛指挥中心指挥,省防指有关成员定期会商,并根据分工做好群众迁安、物资供应、交通保障等工作。省防指视情派出防汛督查组,对防汛抗洪工作进行督查,当漫滩行洪切断控导工程抢险后路时,征用部分船只参与工程抢险,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撤离。胜利石油管理局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做好油田、油井防护。
(2)相关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黄河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省黄河防办。沿黄各市黄河防办视情成立工作机构,加强河势、工情观测,及时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好工程防守和险情抢护。沿黄各市防指按要求拆除浮桥和行洪障碍,组织人员、车辆、船只将可能漫水的滩区内的群众提前撤离并妥善安置,并视情调用社会团体和群众备料。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黄河、东平湖洪水
(1)当黄河、东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并搞好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黄河、东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黄河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黄河、东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黄河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泄洪闸泄洪,启用蓄滞洪区蓄滞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黄河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预报黄河滩区即将或可能发生漫滩时,根据批准的滩区群众迁安救护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滩区群众转移,并做好各项救助工作。
(4)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指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分洪口门、东平湖二级湖堤爆破准备。当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东平湖分洪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东平湖防指组织实施。
(5)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黄河防汛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黄河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及时分析预报台风对黄河防汛的影响,并将台风信息通报省黄河防办。
b.当台风影响黄河防洪工程或河道行洪时,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督促沿黄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黄河工程巡查,对黄河堤防、东平湖水库堤防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到东平湖时,应采取降低水位等相关措施,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影响地区的沿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黄河防汛负责人应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方案进一步检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黄河、东平湖洪水的预报。
b.黄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c.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
d.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沿黄地区,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黄河通信畅通。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黄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黄河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或周边地区发出警报。黄河、大清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指、省黄河防办,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国家防总和黄河防总。
(2)黄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利用一切办法减小损失,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地区的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上级决定组织实施黄河堤防堵口,调度有关黄河防洪和地方水利工程,为实施黄河堤防堵口创造条件。
4.6.4 干旱灾害
黄河供水地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黄河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黄河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黄河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黄河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黄河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黄河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黄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黄河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黄河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黄河水量调度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黄河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黄河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c.适时启动黄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黄河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e.做好黄河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黄河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黄河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黄河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