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黄河防汛抗旱任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市、县防指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黄河防汛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黄河河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跨行政区域的黄河防洪工程,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组织联合黄河防汛指挥机构。有黄河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黄河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黄河防办。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信息共享,便于省防指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有关气象、水文信息。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在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通报本级黄河防办。
(3)当预报黄河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黄河、东平湖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 1小时内报到省黄河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黄河防办。
3.1.2 黄河防洪工程信息
(1)当黄河、东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报上级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黄河防办和市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报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黄河防办、市防指应立即上报,并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
(2)当黄河、蓄滞洪区的堤防、涵闸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上报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队伍支持。
(3)当东平湖滞洪区水位超过防洪运用水位时,东平湖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东平湖防指)应加强对堤防、涵闸等关键设施防守和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省黄河防办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当出现特大洪水,有漫坝危险,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东平湖防指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堤防安全,减少灾害。
3.1.3 黄河滩区、蓄滞洪区、洪泛区洪水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办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办应收集动态黄河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黄河防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和省黄河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当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时,应提早按蓄滞洪区洪水淹没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减少财产损失。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黄河防办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城乡供水情况,统筹调度黄河水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黄河防办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黄河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黄河防汛抗旱责任人、黄河防汛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黄河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应急度汛工程建设、黄河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黄河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影响黄河、东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黄河防汛预案、东平湖防汛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黄河堤防决口和东平湖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滩区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预案、黄河水量调度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黄河险点、险段及东平湖水库病险部位,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报同级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黄河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黄河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黄河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黄河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黄河河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黄河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黄河、大清河、东平湖洪水预警
(1)当黄河、大清河、东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办报告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黄河、大清河、东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省防指或省防指授权有关设区的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旱情、灾情以及抢险信息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设区的市或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有权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黄河、东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按要求加报水情。
3.2.3 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发布的影响黄河防汛抗旱的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黄河防办。可能对黄河防洪工程造成灾害或影响黄河防汛的台风,省气象台应尽早向省黄河防办通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