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整个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国有农场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精心布置,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有关区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和全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区县、本系统国有农场的实际情况,以2006年11月20日在职职工人数(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按照区县或系统内政策基本统一的要求,合理制定补助方案,补助资金实行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所在的区县总额包干。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实行逐级审批。各有关区县税改办、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实施方案分别经区县和市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2006年11月27日前报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农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