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家咨询可采用会议或书面方式,采用会议方式的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专家咨询意见由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或专家本人直接提交市政府。

  第八条 市咨询委员会建立南京行政决策咨询网,推动行政决策咨询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咨询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学术、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参与行政决策咨询的积极性。

  第十条 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调整或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专家相互推荐的方式。属单位推荐或专家相互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或推荐担任咨询委员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列席研究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市政府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委托开展课题调研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五)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和自主研究报告的稿酬。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