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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三)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元/吨左右,到2009年调整到1.60元/吨左右。因调整增加的筹集资金,集中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十四)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完善垃圾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十五)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鼓励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购买利用垃圾、风力、秸杆、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

  (十六)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把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市、区(县)两级财政要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扶持郊区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溧水、高淳两县新建、扩建并实际投入运行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按新增日处理能力每1万吨,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对新建并实际投入运行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下的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按20万元/千吨进行一次性补贴。对新建并实际投入运行1个库容量为50万吨以上,可以使用10年以上且达到建设部卫生填埋场无害化等级二级以上标准的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增加投入,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及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七)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筑渣土综合利用项目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城区新办的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参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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