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的要求。按照《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应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分阶段控制标准,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外地入宁转移登记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无环保标志或高污染车辆在主城区内行驶。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五)制定实施《南京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配套政策。设立2500万元的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重点支持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污染企业技术改造及搬迁、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0认证、三废利用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环保事项。
(六)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认证工作。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和ISO14000认证。到2008年底前,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总量超过限额的企业,实施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09年底前,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全部实现清洁生产。到2009年底,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比例要达到20%。
(七)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按照国家对“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的有关要求,积极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耗总量。燃煤机组采用脱硫设施且排放二氧化硫总量达到控制要求的,用煤含硫量可以放宽到1%。在禁燃区内,2010年底前,10吨及以下(小于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改造,10吨以上(大于7MW)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煤的洁净燃烧技术,并按要求实施脱硫除尘。研究制定鼓励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作为燃料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实施农村户用沼气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沼气池处理工程、秸杆气化和炭化工程。对秸秆综合利用需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三、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