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2006〕88号)的规定,下列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国有资源(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资产)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出让、转让所得的收入;
2、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4、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如房屋、场地、设备)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
5、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和政府(公共)资源开展培训、提供咨询和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6、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或凭借政府信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中涉及需要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所收资金可以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并在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后10日内,将税后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重点加强对各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要加强对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资产)等所得收益的清理,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尽快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针对这些非税收入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分类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四、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成效
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