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竞赛,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
(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
(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提倡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捐赠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竞赛的,出资部分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在广告费中列支。
第二章 体育竞赛的主办、承办和协办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