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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2006年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严格规范门牌字匾。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上下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二层以上门牌字匾的设置,要采用占用空间较小、色彩柔和、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贴墙镂空字体或霓虹灯,单体建筑物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字体规格、色调要相对一致。对于高低不齐、长短不一的,要限期整改。
  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要拆除。
  有关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设置要求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及乱贴乱画。
  1、严格控制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进行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要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2、清除橱窗、门楣、墙面乱粘及时贴和乱挂招牌现象。
  3、清除在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三、整治原则及处理意见
  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项处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规定及整治要求的。
  (二)限期整改。与整治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户外广告,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限期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经合法批准设置、但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虽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按批准要求设置、设置期未满,但严重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使用,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限期拆除,并采取异地安置、减免费用、适当延长设置期限等方式,允许设置者异地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四、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此次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培树典型、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今年暑期前集中整治6条街道,即海港区河北大街、文化路、迎宾路,山海关区关城南路,北戴河区东西经路,开发区长江道。海港区3条道路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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