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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2006年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本着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疏密得当、视觉通畅、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对重点道路、暑期路线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杂、滥、乱、差”的面貌,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提升城市容貌水平。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性户外广告。
  1、不得设置新的大型单柱式广告,对影响视野、遮挡建筑物和破坏天际线,影响街景容貌的,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对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予以拆除。
  2、底座式(落地式)广告版面应与道路平行设置,同一道路上其规格、形状应保持相对统一,间隔不小于40米。
  3、严格控制除建筑工地之外的遮挡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广告,总高度不超过5米;设置于建筑工地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距离地面总体高度不超过6米,同一区域要相对统一。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4、建筑物立面不得设置外凸式广告,镶嵌式橱窗广告单体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对突出墙面、尺寸过大、遮挡和破坏建筑物整体性和设计风格,与建筑物不协调的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5、建筑物顶部广告,一至二层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超过2米;三至四层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五至六层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超过5米,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不得外露广告内部支撑主结构。七层(含七层)以上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户外广告牌。对于不符合设置要求、超过高度设置、尺寸过大、暴露支撑骨架、影响市容观瞻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人流、车流比较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域不得设置大型楼顶、楼体广告。
  6、桥梁上设置的广告,不得超出桥梁主结构上下缘。设置于各种栏杆、影响 “拆墙透绿”效果和交通视野的广告,要进行整改或拆除。
  7、同一路段的灯杆灯箱广告形状、高度、朝向要一致,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米,距离路口不小于50米。
  8、地名标志牌、无障碍设施标志牌,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应在其道路两端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9、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同一路段上广告的规格、间距要相对统一,与候车亭相协调。
  10、清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设置期满的无主广告。
  (二)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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