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力争经过5~10年的努力,使我省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总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围绕品牌创建工作,树立福建产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闽货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鼓励支持强势品牌扩张,加强品牌保护,加快以产业集群为载体、以产品地理名称为标志的区域品牌建设,通过区域营销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产业集群与区域品牌融合发展,推动从产品品牌向区域品牌转变,打造一批产业名市、名镇,充分发挥区域品牌效应,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建立国家级厂(内)机动车(工程机械)产品检测中心、国家级林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国家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级纺织品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跟踪世界领先水平的质量检测中心和研究开发机构,努力提升产品质量。
(五)充分发挥“五缘”优势,推进闽台产业对接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及实施规划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8号、19号文)精神,积极推进信息、机械、石化等十大重点领域的产业对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台湾产业特点和产业转移趋势,策划一批闽台产业对接的招商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承接台湾外移产业。重点围绕台资企业的上中下游环节,积极引导各类内资企业与之配套协作,改善台商投资的产业配套环境,提升台资企业对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传导、带动效应。要着眼于闽台两地产业的良性互动,构筑对台产业合作的园区载体,积极引导各类产业对接项目向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等各类园区集聚。积极开展台商开发工业园区设立试点工作,鼓励台商自行投资开发,自行招商,以台引台,促进台湾优势产业向我省转移。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对台商投资项目优先审批核准、优先供地、优先融资,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优先验放、优先办理证照。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台资投资的领域、方式、股比构成予以放宽,降低台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设立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改进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一是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凡是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等的规模融资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二是政府利用贴息、补助、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促使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三是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和协调机制,改进银企合作关系;四是增加对重大装备企业集中地区的银行授信授权,改进对重大装备企业的金融服务;五是整合信用担保资源,扶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争取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以此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对企业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经认定属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购买,省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单位购买首台(套)我省研制的重大技术装备,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属于一般用户的,政府可通过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或贷款担保。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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