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秦政办[2006]49号)
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用海秩序,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就我市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海域属国家所有的蓝色国土意识,坚持依法用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努力建立良好的海域使用秩序。养殖用海的管理关系到我市海洋经济有序发展和沿海社会稳定,沿海县、区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促进我市海域使用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以2001年11月发布的《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结合正在修编的《秦皇岛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河北省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尽快划定管辖海域内的养殖用海区域,并对现有养殖用海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纳入规范管理,开展养殖用海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并妥善安置。三个城市区的浅海养殖今年内要基本实现规范管理,昌黎县力争三年内全面规范浅海养殖用海。
三、开展养殖用海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三个城市区海域养殖用海区域的划定,要在《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海洋资源效益、避免和减少用海矛盾,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发展为原则,具体的划定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