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导有条件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各地要优先考虑本地规模大、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经核准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机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工业废渣比例及环保新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达到福利企业要求的享受福利企业免税待遇。
3.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凡列入2010年之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相关设区市政府对外公布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2007年1月1日起加价0.15元;2008年1月1日起加价0.20元;其他落后水泥产能的生产线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05元。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争取全额用于支持全省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4.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从本文发出之日起,凡列入相关设区市对外公布的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的,生产许可证年限到期后不再换发新生产许可证;列入企业名单并已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不论是否列入企业名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认定的资格申请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认定申请。
(三)加强政策指导,严格市场准入
1.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重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根据省里确定的淘汰计划,实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对新建机立窑、新增机立窑或者对窑径进行扩大的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在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中不予通过并核实关闭,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直接在大中城市郊区建设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在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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