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公布保留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工作。
附件: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