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其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拖拉机等养路费)总收入不低于80%的比例和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并切实保证落实。
(一)按照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养护工程费捆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由省交通厅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按上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用于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少于征收数额的70%。县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与市财政补助资金捆在一起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级财政从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原来从“三统筹五提留”中提取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