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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42号)


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已收载兽药品种生产审批费、四、五类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兽药生产许可证费、饲料添加剂审批费、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等7项属于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农业部门已暂停征收,因此,上述7项收费在此次我省公布保留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予以公布。
  五、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六、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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