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36号)
省外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
三、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外办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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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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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公护照费 │50元/本。申请护照者 │计价格〔1999〕466号 │ │
│ │ │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 │ │
│ │ │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 │ │ │
│ │ │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 │ │
│ │ │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 │ │ │
│ │ │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 │ │
│ │ │加收25元加急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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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签证、认证代办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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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限于国│1、在北京代办外国签 │计价格〔1999〕466号,〔199│ │
│ │家机关) │证:160元/本,每增加│3〕浙价发102号 │ │
│ │ │一国签证100元; │ │ │
│ │ │2、在上海代办外国签 │ │ │
│ │ │证:100元/本,每增加│ │ │
│ │ │一国签证8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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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限于国家│1、在北京代办认证:3│本通知 │ │
│ │机关) │80元/本,一次办理两 │ │ │
│ │ │份以上的每增加一本70│ │ │
│ │ │元; │ │ │
│ │ │2、在上海代办认证:8│ │ │
│ │ │0元/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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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领事认证费 │ │计价格〔1999〕4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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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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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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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 │第1个工作日内 │
│ │ │ │ │或立等即取认证│
│ │ │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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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 │计价费〔1997〕1122号、财综│ │
│ │本费及签注费 │ │〔2004〕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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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每证45元 │ │ │
│ │本费(2年有效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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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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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每件100元 │ │ │
│ │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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