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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采矿权延续中生产规模的要求:
  因历史原因,我市相当一部分采矿权开采规模过小,低于《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和国土资源部文件确定的新建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要求。这些矿山在办理延续手续时,具备资源条件的,应该结合目前开展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合理调整矿区范围,使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开采规模达到《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和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的最低规模。对于目前不具备资源条件的,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生产勘探,增加矿山保有储量。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要做相应调整,确实达不到规模要求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超过2010年,采矿许可证延续最长也不超过2010年,下次采矿许可证到期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除适合边探边采复杂类型矿产以外,不再受理、办理延续手续。
  三、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提高工作效率
  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厅对采矿权设置、延续程序进行了多次调整,由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申请,这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盲目申报的现象,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采矿权延续申报程序做如下调整:
  (一)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监督管理权限通知开采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采矿权人办理延续手续,为了避免给采矿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书面通知采矿权人前应及时与市局沟通。
  (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实行窗口办理、受理制度。各采矿权人(申请人)采矿权申报资料自本通知下发后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办理结果直接从窗口取得,市局矿权设置开发管理科不再直接受理采矿权人的申报。
  四、建立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开采问题
  根据省政府文件明确的监督管理权限,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督导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大中型矿山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及以下矿山违法行为及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及年度检查工作。各县、区要按照上述监督管理权限分别建立健全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对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权限内符合延续条件的采矿权,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采矿权人准备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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