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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今后省厅和市局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在目前全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未编制报批前,不再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也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市局不再受理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的申请。
  二、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严格规范采矿权延续工作
  (一)采矿权延续的范围:
  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非煤矿山和所有煤矿采矿权到期后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专项规划,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5]18号)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权限委托市局办理的采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局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原由市局审批发证权限采矿权,自2001年以来全市统一实行了采矿权公开出让,根据《秦皇岛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秦政[2002]132号)规定,采矿权有效期满,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因此,此类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但考虑到一部分采矿权人到期后希望继续开采剩余矿产资源,也符合现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部分采矿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可以参照采矿权延续手续办理。
  (二)采矿权延续的时间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尽管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市采矿权管理中,采矿权过期后延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虽然原因各异,但均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继续采矿,并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的,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准备好完整的延续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满30日的,市行政服务 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今后一律不再受理,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依法予以注销。本通知下发前采矿权人已经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要抓紧督促采矿权人尽快组织延续申请资料,必须在6月30日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延续手续,其中采矿许可证在审批时超过有效期限的,延续采矿权的期限扣除超期部分,因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原因,续证时间按照批准时间计算;超过6月30日不能申报的,不再受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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