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秦政办[200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6]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延续工作程序,解决采矿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当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21号)要求,自2006年3月份开始,在全市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一)探矿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登记发证和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根据《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秦皇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厅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局审批权限内、不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委托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制,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局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探矿权设置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可以委托地勘单位、矿山设计部门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格式和办法待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文件规定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