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厅、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财综[2007]11号、杭价费[2007]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杭州市林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