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管理高校经营活动,规范高校投资行为
  1.高校除向校资产公司投资以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高校及其院、系、所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在处理好高校及其院、系、所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2.高校对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划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要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高校资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其为非本校控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学校持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要严格按照高校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报批手续。对于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高校设立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分管产业、财务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校资产公司任职外,其他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校资产公司及其管理的下属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在校资产公司兼职的校领导代表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除非作为技术发明人,高校领导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6.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高校各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依法进行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坚决予以清理。高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
  三、政策措施
  1.高校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要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特别是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以及多学科交叉且技术更新快、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科技成果。
  2.高校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要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以技术入股为主,将技术创新所形成的专利或非专有技术,与社会企业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合作,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宜大规模投入资金;在合作过程中,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重点在技术和产品研发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要注意规避企业运营的风险,一般不宜主导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3.高校科技产业要建立投入、撤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高校企业孵化成功之后,要在其成长的不同阶段适时撤出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实现增值套现,完成无形资产有形化和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用于转化其他科技成果或者补充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不足,建立高校科技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少数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由高校主导经营,促使其成为成熟企业,等待上市之后再退出,以实现学校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企业可申请破产,并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