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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高校企业改制,可以采用增量重组的办法,在盘清现有资产的前提下,引进新的投资者,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存量盘活的方法,在盘清现有资产的前提下,将现有资产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出售给个人或其他法人投资者,形成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4.高校要对除校资产公司以外的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包括其他企业)进行改制改造和清理整顿,整顿后的公司统一划归校资产公司管理。改制后的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
  5.改制过程中,高校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高校科技企业的人事和劳动关系。改制中富余出来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的,由学校逐步消化,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属于非事业编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高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涉及到企业资产核实、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债务处理、股份奖励、职工持股等问题,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规范操作,禁止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同时,对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奖励。凡奖励方案涉及企业中学校国有股权的,应报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高校企业改制,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不能因为改制工作影响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在改制过程中,要采取果断的措施,支付必要的成本,确保改制顺利进行;要诚信守约,不能因为企业改制影响对外合作关系。
  8.为确保高校科技企业改制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1999〕301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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