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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明确一名乡(镇)负责同志,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八)村公路是建制村重要基础设施,村委会要全面负责本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各建制村村委会责成一名村领导为本村农村公路管护员,具体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资金的兑现工作,保护路产不受侵害,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乡村公路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村民搞好村公路的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打冰扫雪及备、洒防滑料工作。
  三、建立稳定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九)按照“保障投入、规范使用”的指导思想,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来源,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应主要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补助等,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十)省每年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资金,按县道7000元/公路·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不含村镇街道)1000元/公里·年补助。
  (十一)各市、县向拖拉机等征收的养路费和附加费(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十二)各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县道省补,乡道市补,村道县补的原则,根据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措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但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十六)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实行管养分离,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十七)管养分离,实行公路养护市场化,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方向。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公司,承担各级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并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各种线路的养护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
  (十八)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村通水泥(油)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可由当地沿线农民承包;乡公路养护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投标承包,对交通量大的主要线路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县公路养护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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