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乡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有效机制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
(三)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明确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五)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六)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