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情减免农用地承包费。对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包括粮食、蔬菜、果树、饲料、苗木、花卉用地等)农工取得的纯收入,在缴纳承包费后达不到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免除其应向农场缴纳的承包费;对在缴纳承包费后高于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免除其向农场缴纳的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部分。国有农场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此项补助自2006年起执行,暂定3年。凡2006年已收取承包费的国有农场,要按上述减免规定予以退还。国有农场不得于主要农作物收获前向农工提前收取承包费。
(二)享受粮食直补政策。从事粮食生产的农工,享受市级财政给予的粮食直接补贴。补贴内容、标准和办法,参照对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种粮农户的补贴办法执行。
(三)绿隔用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参照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养护费补助标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卫生院、卫生所,凡农场有移交需求、地方有接收条件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人、财、物一并移交所在区县政府。
(五)规范和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农场所在地区的道路修建、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和校舍修建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市、区县政府派驻的公安、税务、工商等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行政管理、设备添置和办公场所基建等费用。市、区县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国有农场负担纳入农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检查范围。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确属必要的收费,由国有农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
(七)推进国有农场管理经营体制改革。一是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压缩管理层级,精简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二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挥市场、区位、技术和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种业、优质特色产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观光休闲农业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发挥龙头作用,实行既利于农场主导产业发展,又能带动农工致富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三是完善财务预算制度,严格进行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经营分账核算,控制管理费用增长。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职能,确保农工充分享受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