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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种子质量抽检公布制度,加大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种子质量的市场监管力度。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对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中发现销售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督促销售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召回,更换为合格种子。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审定通过的品种,如发现不适应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要及时退出。
  (三)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行为。
  各级种子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与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转变管理方式,积极培育种子著名商标,规范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种子注册商标以及品种权的保护,积极做好产业发展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种子产业发展环境。
  (四)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就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种子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增长逐步扩大投入规模。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成立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牛有成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和组织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承担。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指导,做好划转、改制、合并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接收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分流过程中的编制调整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和充实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将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市场监管、种子质量监督、品种试验示范、南繁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事业经费列入正常预算。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后,企业安置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及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农业部门以及种子管理机构继续加大种子市场监督与管理,进一步优化本市种子市场环境。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要站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改革有关各项工作,确保抓出实效。市农业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并适时组成检查组,对有关区县开展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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