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职责,全面强化种子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
(一)确保种子管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能。
区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等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和监管人员。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加强种子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和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管理人员与执法人员要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1次全市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种子管理四大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根据区县优势农产品布局,建立和完善品种展示与示范体系,重点建设1个市级新品种展示与示范基地和区县级新品种展示与示范基地,以强化技术推广与产业服务能力。二是建立覆盖10个远郊区县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大幅度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三是加快种子产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种子产业信息采集网络,推进市、区县两级网络连接工作,建立全市种子产业信息平台,实现种子产业信息资源共享。四是加强本市种子标准化体系建设,重点规范许可审查程序、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种子质量检验规程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的过程管理,提高种子产业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种子市场秩序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本区县制定的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和政策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性规定要予以废除。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种子商品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区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种子企业,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