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促进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本市农作物种子产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国种子产业科研中心、种子交易集散地和对外展示窗口。但是,本市种子管理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装备落后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现代种子产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分类指导,做好政企分开工作。
2007年6月底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种植业服务中心要与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完成政企分开工作。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以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整建制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妥善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职工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职工(含退休职工)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分流到本部门内的有关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由原主管部门承担;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机构和人员合并过程中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