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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2、市国资局要通报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提供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和数据,共同研究、制定涉及金融资产,特别是国有金融资产处置的政策。

  3、市建设局要通报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研究。

  4、市工商局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以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5、市审计局要通报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特别是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知各金融监管部门。

  6、市物价局要向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要生产资料、消费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商品物价变动走势及对我市经济金融的影响,规范金融机构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

  7、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8、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厉查处金融系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9、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资产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对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六、信息交流、反馈

  协调小组会议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形成《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或《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对会议形成的决定,以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在休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可通过专人取送、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如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协调小组领导报告。在信息交流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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